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2023- 2024 年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01-09 16:35:08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是指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以下项目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省级、市级单位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50万元,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100万元。县级单位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30万元,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预算金额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由采购人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部控制规程组织实施采购。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工程招投标有关规定执行。

四、相关说明

1.本目录所有列入品目的名称及编号依据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31号)编制。

2.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3.积极开展集采机构良性竞争,打破集中采购机构业务范围主要按行政隶属关系划分的格局,采购人可根据便利化原则,跨地域、跨层级,自主选择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政府采购项目。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接受采购人的委托,按法定程序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4.框架协议采购实施后,有关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规定不再执行,各级财政部门要对涉及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制度规定进行清理规范。框架协议采购施行前订立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协议,可以继续执行至期限届满。

5.采购人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时,应当采购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产品,对需要购置的办公软件和杀毒软件一并做出购置计划。

6.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可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

7.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政府采购项目,按《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9〕39号)执行。

8.采购人必须在采购活动中落实绿色采购、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9.本通知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 甘财采〔2022〕24号.pdf